國家食(shi)品藥(yao)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9號
《醫療(liao)器(qi)械召回管(guan)(guan)理(li)(li)辦(ban)法》已于2017年(nian)1月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guan)(guan)理(li)(li)總(zong)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yu)公(gong)布,自2017年(nian)5月1日起施行。
局長:畢井泉(quan)
2017年(nian)1月(yue)25日
醫療器械召回(hui)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yi)(yi)療(liao)器(qi)械監(jian)督(du)管理(li),控制存在(zai)缺陷的醫(yi)(yi)療(liao)器(qi)械產品,消(xiao)除醫(yi)(yi)療(liao)器(qi)械安(an)全隱患,保(bao)證醫(yi)(yi)療(liao)器(qi)械的安(an)全、有效,保(bao)障人(ren)體健康和生(sheng)命安(an)全,根(gen)據(ju)《醫(yi)(yi)療(liao)器(qi)械監(jian)督(du)管理(li)條例》,制定本(ben)辦法(fa)。
第二條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境內已上(shang)市醫(yi)療器械的召回及其監(jian)督管(guan)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召回,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其已上市銷售的某一類別、型號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采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修改并完善說明書、軟件更新、替換、收回、銷毀等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前款所(suo)述醫(yi)(yi)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指境(jing)內醫(yi)(yi)療器械產品注(zhu)冊人或(huo)者備案人、進口醫(yi)(yi)療器械的境(jing)外制造廠商在中國境(jing)內指定(ding)的代(dai)理(li)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況下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的產品;
(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
(三)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導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風險的產品;
(四)其他需要(yao)召回的(de)產品(pin)。
第五條 醫療器械生(sheng)產(chan)企業(ye)是控制與(yu)消(xiao)除產(chan)品缺陷的(de)責(ze)任主體,應當(dang)主動(dong)對缺陷產(chan)品實施(shi)召(zhao)回(hui)。
第六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醫療器械安全相關信息,對可能的缺陷產品進行調查、評估,及時召回缺陷產品。
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制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將僅在境外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信息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凡涉及在境內實施召回的,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醫(yi)療(liao)器械經(jing)營企(qi)業、使用單位應(ying)當積極協(xie)助(zhu)醫(yi)療(liao)器械生產(chan)企(qi)業對缺陷產(chan)品進行調查、評估,主(zhu)動配合(he)生產(chan)企(qi)業履行召回(hui)(hui)義務,按(an)照召回(hui)(hui)計(ji)劃及時(shi)傳達、反饋(kui)醫(yi)療(liao)器械召回(hui)(hui)信(xin)息,控制和(he)收回(hui)(hui)缺陷產(chan)品。
第七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可能為缺陷產品的,應當立即暫停銷售或者使用該醫療器械,及時通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使用單位為醫療機構的,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yi)療(liao)器(qi)械經營企業(ye)、使(shi)用單(dan)位所(suo)(suo)在地(di)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du)管理部門(men)收到(dao)報告后(hou),應當及時通報醫(yi)療(liao)器(qi)械生產企業(ye)所(suo)(suo)在地(di)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du)管理部門(men)。
第八條 召回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監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工作。
國(guo)家食品藥品監督(du)管理總(zong)局監督(du)全(quan)國(guo)醫(yi)療器械召回的(de)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器(qi)械召回(hui)信息通報和信息公開(kai)有(you)關制度,采(cai)取有(you)效途徑向社會公布缺陷產品(pin)信息和召回(hui)信息,必要時向同級(ji)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xiang)關信息。
第二章 醫療器械缺陷的調查與評估
第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收集、記錄醫療器械的質量投訴信息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對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和評估。
醫(yi)療器械經營(ying)企(qi)業、使用單位應當配合醫(yi)療器械生(sheng)產企(qi)業對有關醫(yi)療器械缺(que)陷進(jin)行調查(cha),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醫療(liao)器(qi)(qi)(qi)械生產企(qi)(qi)業應當(dang)按照規(gui)定及(ji)時將收集的醫療(liao)器(qi)(qi)(qi)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pin)(pin)(pin)藥(yao)品(pin)(pin)(pin)監督管理(li)部(bu)門報(bao)告(gao),食品(pin)(pin)(pin)藥(yao)品(pin)(pin)(pin)監督管理(li)部(bu)門可以(yi)對醫療(liao)器(qi)(qi)(qi)械不良事件或者(zhe)可能存在的缺陷進(jin)行分(fen)析(xi)和(he)調查(cha),醫療(liao)器(qi)(qi)(qi)械生產企(qi)(qi)業、經(jing)營企(qi)(qi)業、使(shi)用(yong)單位應當(dang)予以(yi)配合。
第十二條 對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進行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品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二)在使用醫療器械過程中是否發生過故障或者傷害;
(三)在現有使用環境下是否會造成傷害,是否有科學文獻、研究、相關試驗或者驗證能夠解釋傷害發生的原因;
(四)傷害所涉及的地區范圍和人群特點;
(五)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傷害程度;
(六)傷害發生的概率;
(七)發生傷害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八(ba))其(qi)他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的(de)因素。
第十三條 根據醫療器械缺陷的嚴重程度,醫療器械召回分為:
(一)一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可能或者已經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醫(yi)療器(qi)械生產(chan)企業應當根據具體(ti)情(qing)況(kuang)確定召回(hui)級別(bie)并(bing)(bing)根據召回(hui)級別(bie)與醫(yi)療器(qi)械的銷售(shou)和使(shi)用(yong)情(qing)況(kuang),科學設計(ji)召回(hui)計(ji)劃并(bing)(bing)組(zu)織實施。
第三章 主動召回
第十四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要求進行調查評估后,確定醫療器械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決定并實施召回,同時向社會發布產品召回信息。
實施(shi)(shi)一(yi)級召回的(de),醫療器(qi)械召回公告應當在(zai)(zai)國(guo)家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du)(du)管理總局網(wang)站和中央主要媒(mei)體(ti)上發(fa)(fa)布;實施(shi)(shi)二級、三級召回的(de),醫療器(qi)械召回公告應當在(zai)(zai)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xia)市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du)(du)管理部門網(wang)站發(fa)(fa)布,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xia)市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du)(du)管理部門網(wang)站發(fa)(fa)布的(de)召回公告應當與國(guo)家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du)(du)管理總局網(wang)站鏈接。
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作出醫療器械召回決定的,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7日內,通知到有關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名稱、型號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暫停銷售和使用該產品、將召回通知轉發到相關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等;
(四)召回醫療器械的(de)處理(li)方式。
第十六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作出醫療器械召回決定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批準該產品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批準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liao)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zhi)區(qu)、直轄市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召回事(shi)件報(bao)(bao)告(gao)表(biao)1個工作(zuo)日(ri)內將召回的(de)有關(guan)情(qing)況報(bao)(bao)告(gao)國家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七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的具體情況,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實施召回的原因;
(三)調查評估結果;
(四)召回分級。
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器械生產銷售情況及擬召回的數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體內容,包括實施的組織、范圍和時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徑與范圍;
(四)召回的預期效果;
(五)醫療器(qi)械召(zhao)回后(hou)的(de)處理(li)措(cuo)施。
第十八條 醫療(liao)(liao)器械生產(chan)(chan)企(qi)業(ye)(ye)所(suo)在(zai)地(di)省、自治區、直(zhi)轄市食品(pin)(pin)(pin)藥品(pin)(pin)(pin)監督管(guan)理(li)部(bu)門可以(yi)對生產(chan)(chan)企(qi)業(ye)(ye)提(ti)交的(de)(de)召(zhao)回(hui)(hui)(hui)計(ji)劃進行(xing)評估,認為(wei)(wei)生產(chan)(chan)企(qi)業(ye)(ye)所(suo)采(cai)取(qu)的(de)(de)措施不(bu)能有(you)效消除產(chan)(chan)品(pin)(pin)(pin)缺陷或者控制產(chan)(chan)品(pin)(pin)(pin)風險的(de)(de),應當書(shu)面(mian)要(yao)求(qiu)其采(cai)取(qu)提(ti)高(gao)召(zhao)回(hui)(hui)(hui)等(deng)級(ji)、擴大(da)召(zhao)回(hui)(hui)(hui)范圍、縮短(duan)召(zhao)回(hui)(hui)(hui)時間(jian)或者改變召(zhao)回(hui)(hui)(hui)產(chan)(chan)品(pin)(pin)(pin)的(de)(de)處(chu)理(li)方式(shi)等(deng)更為(wei)(wei)有(you)效的(de)(de)措施進行(xing)處(chu)理(li)。醫療(liao)(liao)器械生產(chan)(chan)企(qi)業(ye)(ye)應當按(an)照食品(pin)(pin)(pin)藥品(pin)(pin)(pin)監督管(guan)理(li)部(bu)門的(de)(de)要(yao)求(qiu)修改召(zhao)回(hui)(hui)(hui)計(ji)劃并(bing)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醫療器(qi)械生(sheng)產企業(ye)對上報的召回計(ji)劃進行變更的,應當及時報所在地(di)省、自治區、直轄(xia)市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ye)在實施召回(hui)的過(guo)程中,應當根(gen)據(ju)召回(hui)計劃(hua)定期向所在地(di)省、自治區、直(zhi)轄市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hui)計劃(hua)實施情況報(bao)告。
第二十一條 醫(yi)(yi)療器械(xie)生(sheng)產(chan)企業(ye)對(dui)召回醫(yi)(yi)療器械(xie)的(de)處理應(ying)(ying)當(dang)有詳細的(de)記(ji)錄,并(bing)向醫(yi)(yi)療器械(xie)生(sheng)產(chan)企業(ye)所(suo)(suo)在地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報(bao)告,記(ji)錄應(ying)(ying)當(dang)保存至醫(yi)(yi)療器械(xie)注冊(ce)證失(shi)效后5年,第一類醫(yi)(yi)療器械(xie)召回的(de)處理記(ji)錄應(ying)(ying)當(dang)保存5年。對(dui)通過警示、檢查(cha)、修理、重新標簽、修改(gai)并(bing)完善(shan)說明書(shu)、軟件更新、替(ti)換(huan)、銷(xiao)毀等方式(shi)能夠消除產(chan)品(pin)缺陷的(de),可以在產(chan)品(pin)所(suo)(suo)在地完成上述行為。需要銷(xiao)毀的(de),應(ying)(ying)當(dang)在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監督下銷(xiao)毀。
第二十二條 醫療器(qi)械生產企(qi)業應當在召回完成后(hou)10個工作日(ri)內(nei)對召回效果進行(xing)評估,并(bing)向(xiang)所在地省(sheng)、自治區、直(zhi)轄市(shi)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bu)門提交醫療器(qi)械召回總結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生(sheng)產(chan)(chan)企(qi)(qi)(qi)業(ye)所在地省、自治區、直(zhi)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li)部門應(ying)當(dang)自收(shou)到總結評估(gu)報(bao)告(gao)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dui)報(bao)告(gao)進(jin)行審查,并(bing)對(dui)召(zhao)回(hui)效果(guo)進(jin)行評估(gu);認為召(zhao)回(hui)尚未有效消除產(chan)(chan)品缺陷或者控制(zhi)產(chan)(chan)品風險(xian)的,應(ying)當(dang)書面要求生(sheng)產(chan)(chan)企(qi)(qi)(qi)業(ye)重(zhong)(zhong)新召(zhao)回(hui)。醫療器械生(sheng)產(chan)(chan)企(qi)(qi)(qi)業(ye)應(ying)當(dang)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li)部門的要求進(jin)行重(zhong)(zhong)新召(zhao)回(hui)。
第四章 責令召回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召回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而未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
責令召回的決定可以由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也可以由批準該醫療器械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作出該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向社會公布責令召回信息。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召回,并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社會公布產品召回信息。
必要時(shi),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門可(ke)以(yi)要求醫療器械生(sheng)產(chan)企業、經營企業和使(shi)用單位立(li)即暫停(ting)生(sheng)產(chan)、銷售和使(shi)用,并告(gao)知使(shi)用者立(li)即暫停(ting)使(shi)用該缺(que)陷(xian)產(chan)品(pin)。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召回決定,應當將責令召回通知書送達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的具體情況,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實施召回的原因;
(三)調查評估結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kuo)范圍和時限等。
第二十六條 醫(yi)療器械生產(chan)企(qi)(qi)業(ye)收到責令召回(hui)通(tong)知書后,應當按照本辦(ban)法(fa)第十五(wu)條(tiao)(tiao)、第十六(liu)條(tiao)(tiao)的規(gui)定通(tong)知醫(yi)療器械經(jing)營企(qi)(qi)業(ye)和(he)使(shi)(shi)用(yong)單位(wei)或者告知使(shi)(shi)用(yong)者,制定、提交召回(hui)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醫療器械召回的相關情況,進行召回醫療器械的后續處理。
食品(pin)(pin)(pin)(pin)藥品(pin)(pin)(pin)(pin)監督(du)(du)管理(li)部門應(ying)(ying)當按(an)照本辦法第二十(shi)三條的規定對醫療器械(xie)(xie)生(sheng)產(chan)(chan)(chan)企(qi)業提(ti)交的醫療器械(xie)(xie)召(zhao)回(hui)(hui)(hui)(hui)總結(jie)評估報(bao)(bao)告進行(xing)審查(cha)(cha),并對召(zhao)回(hui)(hui)(hui)(hui)效果進行(xing)評價,必要時通報(bao)(bao)同級衛生(sheng)行(xing)政部門。經過(guo)審查(cha)(cha)和評價,認為召(zhao)回(hui)(hui)(hui)(hui)不徹底、尚未有效消除產(chan)(chan)(chan)品(pin)(pin)(pin)(pin)缺(que)陷(xian)或者控制產(chan)(chan)(chan)品(pin)(pin)(pin)(pin)風險的,食品(pin)(pin)(pin)(pin)藥品(pin)(pin)(pin)(pin)監督(du)(du)管理(li)部門應(ying)(ying)當書面要求醫療器械(xie)(xie)生(sheng)產(chan)(chan)(chan)企(qi)業重(zhong)(zhong)新召(zhao)回(hui)(hui)(hui)(hui)。醫療器械(xie)(xie)生(sheng)產(chan)(chan)(chan)企(qi)業應(ying)(ying)當按(an)照食品(pin)(pin)(pin)(pin)藥品(pin)(pin)(pin)(pin)監督(du)(du)管理(li)部門的要求進行(xing)重(zhong)(zhong)新召(zhao)回(hui)(hui)(hui)(hui)。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上市醫療器械存在缺陷,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該企業已經采取召回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醫(yi)療器械(xie)生產企業召回醫(yi)療器械(xie)的(de),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cheng)擔的(de)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醫(yi)療(liao)器械(xie)生產企(qi)業違反本辦法第(di)二(er)十四條規定(ding),拒(ju)絕(jue)召回醫(yi)療(liao)器械(xie)的,依據《醫(yi)療(liao)器械(xie)監督(du)管理條例》第(di)六十六條的規定(ding)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及時向社會發布產品召回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召回醫療器械的決定通知到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醫療器械的;
(四(si))違反本辦(ban)法第(di)二十一條規定(ding),未(wei)(wei)對(dui)召回醫(yi)療器(qi)械(xie)的處理(li)作(zuo)詳(xiang)細記錄或者未(wei)(wei)向食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理(li)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一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
(二)拒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醫療器械召回計劃實施情況和總結評估報告的;
(四)變更召回計劃,未報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bu)門備案(an)的。
第三十二條 醫(yi)療器(qi)械(xie)(xie)經營(ying)企業、使用單位違(wei)反本辦法第(di)七條第(di)一款規(gui)定的,責令停止銷售、使用存(cun)在缺陷的醫(yi)療器(qi)械(xie)(xie),并處(chu)5000元(yuan)以(yi)上3萬元(yuan)以(yi)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men)吊(diao)銷《醫(yi)療器(qi)械(xie)(xie)經營(ying)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醫療(liao)器械經營企業(ye)、使(shi)用單位拒(ju)絕配合有(you)關醫療(liao)器械缺(que)陷(xian)調查、拒(ju)絕協助醫療(liao)器械生(sheng)產企業(ye)召回醫療(liao)器械的,予以(yi)警告,責令限(xian)期(qi)改(gai)(gai)正;逾期(qi)拒(ju)不改(gai)(gai)正的,處3萬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一)未按規定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通報有關召回信息的;
(三)應當責令召回而未采取責令召回措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fa)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kuan)規定,未能督促醫(yi)療器械生產企業有效實施召回的(de)。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召回的醫(yi)(yi)療(liao)器(qi)械已經植入(ru)人體的,醫(yi)(yi)療(liao)器(qi)械生產企業應(ying)當(dang)與醫(yi)(yi)療(liao)機構和患(huan)者共同(tong)協商(shang),根據召回的不同(tong)原因,提出對患(huan)者的處理意見和應(ying)當(dang)采取的預案(an)措施。
第三十六條 召回的(de)醫療器(qi)(qi)械(xie)給(gei)患者(zhe)造(zao)成損害的(de),患者(zhe)可(ke)以向醫療器(qi)(qi)械(xie)生產企(qi)業(ye)要求賠(pei)(pei)(pei)償(chang)(chang)(chang),也可(ke)以向醫療器(qi)(qi)械(xie)經營企(qi)業(ye)、使用(yong)單位(wei)要求賠(pei)(pei)(pei)償(chang)(chang)(chang)。患者(zhe)向醫療器(qi)(qi)械(xie)經營企(qi)業(ye)、使用(yong)單位(wei)要求賠(pei)(pei)(pei)償(chang)(chang)(chang)的(de),醫療器(qi)(qi)械(xie)經營企(qi)業(ye)、使用(yong)單位(wei)賠(pei)(pei)(pei)償(chang)(chang)(chang)后(hou),有(you)權向負有(you)責(ze)任(ren)的(de)醫療器(qi)(qi)械(xie)生產企(qi)業(ye)追償(chang)(chang)(chang)。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zi)2017年5月(yue)1日起施(shi)行。2011年7月(yue)1日起施(shi)行的《醫療器(qi)械召(zhao)回管(guan)理辦法(試行)》(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衛(wei)生部令(ling)第82號(hao))同時廢止(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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